1、食品名称
标注位置:醒目位置
标注原则: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标注方法:
优先选择标准已有的名称
若无标准规定名称,选择消费者熟知的通俗名称
选用名称应真实易懂,不产生误解和混淆
对于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应在同一版面标注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名称容易混淆误导时应在临近位置使用同一字号标示反应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真实属性名称因字号不同而引起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
2、配料表
基本原则:
真实标注所有配料
递减顺序,加入量≤2%的配料顺序不限
引导语:
配料、配料表(普通食品)
原料、原料与辅料(发酵产品使用,如酒、酱油、食醋)
复合配料需标示原始配料
加入量<25%且已有国标/行标/地标的除外(如酱油)
可食用包装物应标示原始配料
加入量<25%且已有国标/行标/地标的除外(如胶原蛋白肠衣)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形式:
应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
1)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卡拉胶
2)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国际编码(INS号):增稠剂(407)
3)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具体名称:增稠剂(卡拉胶)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1)各配料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示
例子: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2)列项标示
例子: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1)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原则 :
单一功能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复配”+“功能类别名称”
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复配” +“功能类别 名称”(全部功能/主要功能)
2)标示关键点:所有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均需标示出
部分配料的标示方法
配料的定量标示
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定量标示
仅名称提及,未特别强调,不需定量标示
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定量标示。
3、净含量
格式:“净含量”(中文)+ 具体数值+ 法定计量单位
位置: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
4、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标示方式: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与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
净含量(或 净含量 / 规格):400克(4×100克);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
净含量(或 净含量 / 规格): 200 克(A 产品40 克 × 3 ,B 产品40 克 × 2 )
5、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
6、生产日期与保质期
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2)生产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灌装日期)
3)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用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者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4)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如生产日期见底盖、见封口、见瓶盖等。
5)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日期如何标示?
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标示最早到期的食品的保质期
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示最早到期的食品的保质期
7、产品标准号
预包装食品(进口预包装食品除外),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8、生产许可证编号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