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供水规划。
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新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http://kjs.mep.gov.cn/hjbhbz/)。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就作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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