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管理人员的配备】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规模和岗位要求,配备适当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企业内部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检验部门的,各部门应当设立至少1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立专门部门的,承担相应工作的人员应当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随机监督抽查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国家食药监总局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重点做好供货商管理、进货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单位,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工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尚不构成犯罪,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3 万元以上;
(二)造成 5 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
第七十九条 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单位,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工资 1 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单位,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工资 30%以上 1 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单位,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工资 20%以上 50%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单位,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情形,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规定情形,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